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2020.9.18修订)
【信息时间: 9/21/202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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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长4小时以内(含4小时)评审费标准为600元/人;超过4小时的,每延长1小时(含不满1小时)增加100元/人,一般最高评审费不超过1000元/人、天。 评审起止时间是指从开始评审到结束评审的实际时间,扣除迟到、早退时间。 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评审费标准为200元/人。 三、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评审费标准为200元/人。 四、评审专家异地评审的,评审费标准为1000元/人、天。评审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采购中心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予以报销。北京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五、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六、不得支付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代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评审劳务报酬。 七、特殊情况超出上述支付标准的,应事先征求财务部门意见,并报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标准自2020年9月21日起执行,之前发布的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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