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关于清退履约保证金第四次公告
【信息时间: 11/20/202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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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应商: 为做好退还履约保证金工作,现对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合同约定预计达到退还条件的履约保证金清退事宜公告如下: 请下列供应商(附件1)仔细核查合同履约验收实际情况及履约保证金退还相关条款,在达到退还条件后2周内向采购中心原经办人员提交以下材料,采购中心将在退还材料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逾期未提供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退还材料: 1.退还申请(附件2); 2.合同正文复印件; 3.履约验收材料复印件; 4.因甲方原因导致延期交货的,需提供采购人或实施方出具的延期交货证明(如有),采购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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